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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财外〔2005〕74号 2005年12月5日)


各市财政局(深圳不发),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含省管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
  财政部已发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随文印发),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办理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就近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各市财政局应及时核对,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指导申请人补正。各市财政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
  二、省财政厅对各市财政局送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三、省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省管中央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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