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4、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资产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出售收入,冲减有关资产评估费用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凭省财政厅或单位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