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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资〔2005〕32号 2005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6、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无偿调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出售。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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