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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外〔2005〕968号 2005年12月5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局,省属各授权经营企业集团: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我委负责核准或初步审查我省各类法人以及自然人在境外投资项目。我委进行项目核准的程序、要求和条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渠道如下:
  (一)省属有关机构举办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属有关机构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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