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公告
(沪食药监药安〔2005〕761号 2005年12月2日)
根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本市拟申请成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于2005年12月23日前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如拟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
三、连续三年在全国(本地区)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证明材料;
四、具有药品配送能力,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形成全国性(本地区)经营网络的说明材料;提供已建立现代物流体系的说明材料;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储存仓库产权或租赁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安全设施明细,安全运输设备明细;
六、企业以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独立机构(专人)的设置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负责人情况;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九、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