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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丽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丽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69号 2005年5月30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丽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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