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树立依法行政思想,建立“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贯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大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力度,做到“五有”,即:有领导、有人员、有责任、有措施、有奖惩。各级公安机关要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依法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上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各单位制定、完善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安全检查、定期通报等制度,对贯彻落实
《条例》工作领导不重视、保卫制度不健全、治安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依据
《条例》规定,严肃追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突出工作重点,把
《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贯彻落实
《条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当前,要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同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科学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划定管辖权限,建立安全制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保卫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
《条例》第
13条之规定确定内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并逐一核定建档,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实施。要加强单位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准确理解、熟练掌握
《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隐患,督促整改,确保
《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