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今年在我省建筑工地发生事故的山东方圆集团有限公司QT20系列塔式起重机和济南市东岳塔机厂QTZ63型塔式起重机暂缓登记备案,并对在我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两设备制造单位的塔式起重机进行一次停机检查,排除质量和安全隐患,确认合格后重新备案使用。
二、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装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装活动。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司机、司索、指挥、核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作业条件、设备状况、辅助起重设备条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拆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调试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技术交底,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组织核验,经双方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查等技术档案。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和评定,机组要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重要、关键部位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带病运转”。
五、受委托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单位应对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到省建设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河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摸底登记表》附后。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即刻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多塔作业和临街使用的塔机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起重机械产品备案情况;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安(拆)装资质管理情况;现场起重机械设备技术状况和使用管理情况;机械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执行情况。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限定时间,明确专人,制定措施,尽快解决;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征兆的,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作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要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对因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除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肃处理外,还应追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各市将检查结果书面于6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