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50号 2005年5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创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凡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不公平待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清理的重点是:
(一)直接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产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
(二)专门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
(三)专门针对外地产品而且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技术、检验、认证措施的;
(四)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审批的;
(五)指定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的;
(六)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歧视性市场准入和不公平待遇的;
(七)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造和重组的;
(八)限制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
(九)其他违规实施行业垄断的。
二、清理原则及分工
清理工作实行“谁规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由起草部门或单位先行提出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二)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单位先行提出清理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