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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细则(试行)

  (一)《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所填内容与其他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二)法人资格证是否有效,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施放气球等相关项目;
  (三)固定工作场所(包括充灌气体存放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工作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等情况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要求;
  (五)《施放气球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有否按期进行年检;
  (六)具备有效的《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有否达到4人或以上,其中具备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是否达到1人或以上;
  (七)开展施放气球业务所必需的器材和设备是否齐全,有否超过安全使用年限;
  (八)充灌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安全许可证、检测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是否有效;
  (九)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施放气球安全要求;
  (十)其他材料是否符合开展施放气球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许可部门完成书面审查后,应当根据需要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通知书》(附表4),并在拟进行现场核查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许可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自查情况报告;
  (二)察看工作场所(包括充灌气体存放场所)及周边环境情况;
  (三)核对施放气球活动所需的器材和设备,并测试其安全性能;
  (四)检查相关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模拟和口头提问;
  (五)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测试或实践考核;
  (六)对申请材料中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逐一进行核实;
  (七)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附表5);
  (八)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许可部门递交《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材料初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意见,并报认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后生效。
  对同意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的应当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决定书》(附表6),并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书》;不同意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的应当填写《施放气球资质不予认定决定书》(附表7),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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