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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细则(试行)

杭州市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细则(试行)
(杭气发〔2005〕29号 2005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保障施放气球活动安全,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气象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资质的认定机构,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具体工作由杭州市气象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负责。
  第四条 施放气球资质认定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通过查阅资料、口头提问、书面测试和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许可部门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施放气球资质申请书面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列入初审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附表1);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工作场所(包括充灌气体存放场所)证明材料;
  (四)工作人员登记表;
  (五)《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施放气球活动所需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八)充灌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安全许可证、检测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九)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施放气球资质申报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出具《施放气球资质申报不予受理告知书》(附表3),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而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第七条 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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