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淮府〔2005〕52号 2005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以报纸、电台、电视、政府网站、会议、刊物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行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审计结果应当公告:
(一)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告:
(一)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公告,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
(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公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三)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由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决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在征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意见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四)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五)其他审计事项,由市审计局决定。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