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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黄山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黄政[2005]27号 2005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和监督,解决施工企业职工后顾之忧,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中所列的“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经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单独列项,列入工程总造价,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三条 建安劳保费实行全市统一标准计收。由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拨付。
  第四条 凡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安劳保费主管部门,其设立的建安劳保费管理办公室与市建管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建安劳保费的管理,接受市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建安劳保费的收取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3.4%向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缴纳建安劳保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一次全额缴纳建安劳保费。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分两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须签订分期缴款合同后,承诺缴纳期限,但首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额缴纳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安劳保费的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一般每半年向施工企业拨付建安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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