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着眼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从改革财税、市场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入手,对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统一管理,统筹研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规范市场行为和秩序。
各设区城市争取在2007年底,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城市主次干道上均应设公交专用道,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要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要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强制性条文规定,使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站点覆盖率)以3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城市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0%以上。
三、大力推行特许经营,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
各市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领导,认真落实《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和省建设厅《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冀建城〔2003〕406号),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的原则,加大公交行业改革力度,积极稳妥地实施城市公交特许经营制度。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授予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应在政府监控下实行有限度的竞争。各市要认真研究《办法》关于建立信用档案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公交企业诚信体系。城市公交主管部门要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为公交企业的改革和经营搞好服务。
四、完善政策机制,为城市公交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各市要根据《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保障公交设施建设和企业经营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当前,各市公交主管部门管理力量薄弱,直接影响到政策的执行和行业管理工作。因此,各市要在保障经费的同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加大市场管理力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