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空警报设施三级管理职责的工作意见
(汕府办〔2005〕77号 2005年5月26日)
为强化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证战时及时、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县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的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全市防空警报发放中心和重要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负责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警报试鸣工作。
(二)制订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三)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对已建防空警报设施迁移、拆除的审批。
(五)制定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
(六)指导各区县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七)对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八)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
(九)对破坏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二、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的选址定点及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检查、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落实维护保养制度。
(四)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五)检查各街道(设点单位)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落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临时布置的维护保养任务。
(七)定期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