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一)市对县(市)区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粮食部门提供的近5年粮食商品量和农业部门提供的上一年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5种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分别占补贴的60%、40%权重及省政府每亩最低补贴标准不得低于67元的规定为依据,核定各县(市)区的粮食直补资金规模。
(二)对农民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以每个农户2005年实际种植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的面积之和,扣除机动地后,作为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各县按照全县粮食直补资金总规模和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播种总面积,计算出全县亩均补贴标准,在补贴兑付开始前,在全县公开。
对每户农民的直补资金分配结果以《种粮农民补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农民。通知书中必须注明:当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管理。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专帐,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乡镇农经站要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底清算的办法。在粮食直补资金具体拨付过程中,实行市对县年初预拨、年底清算、逐级批复的办法。县财政依据分配计划,及时将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乡镇农经站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当地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按照当地粮食直补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发放现金、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的形式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农民手中。2005年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6月20日前结束。
(三)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四)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直补资金禁止集体代领。不允许用直补资金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要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实施步骤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高效、快速、安全的原则,全市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