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推行社区价格公示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26号 2005年5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价格行为,提高城市社区价格管理的透明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冀发〔2003〕27号)和价格管理部门的部署,确定在城区推行社区价格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在城市推行社区价格公示的重要意义
城市社区价格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城市推行社区价格公示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是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办、国办《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高度关注、认真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价格和收费问题,努力推进社区价格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公示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实行价格公示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实施、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示。
社区价格公示的范围:
1、教育、卫生、民政、公安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电信、有线电视、物业、停车场等经营性收费;
3、水、电、暖、燃气(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商品价格。
社区价格公示的内容:项目名称、价费标准、确定依据、计价单位和监制单位、举报电话等。委托他人代收的执收单位应注明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
公示事项发生变更时,有关单位应在接到正式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三、公示的形式和要求
要完善社区价格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开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示社区价格的范围和内容。各居委会应按照规定要求在居民居住区内的明显地段或部位栽立、悬挂社区价格公示牌,并可通过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公示社区价格。
公示牌由市财政拨专款统一制作,由各区物价局统一颁发,由各居委会负责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