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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加强中央农业基建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三、检查验收的重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执行。
  (二)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了建设,重点是“四制”执行情况。
  (三)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重点是“四专”执行情况。
  (四)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项目建设质量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六)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七)档案资料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建设档案进行了分类归档。主要包括:一是项目前期及概况: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上报和批复文件、项目总结;二是项目实施情况:施工图、招标文件、建设合同(协议)、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消防、环保、质监等部门验收文件、单独的财务资料、审计报告、财务报告、技术报告、统计资料;(3)中央和市针对本项目单独下达的管理及技术要求文件,为保证项目实施和项目建成后运行建设单位制订的管理措施及重要会议记录等。
  四、检查的方法
  (一)自查自验。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项目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所承担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验。对通过自验的项目要及时报请市局组织市级验收;对未通过自验的项目要据实报告未完成建设的事由,及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市级验收。鉴于这次验收的项目多、时间紧、任务重,原则上市级验收由局发展计划处牵头协调,各行业处分别组织验收。
  五、检查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自查自验在2005年8月15日前完成,2005年8月31日前将自查自验报告分别报送我局发展计划处和相关行业处。
  (二)各相关专业处在2005年9月至10月完成本行业项目的市级验收工作,2005年11月10日前将各行业项目验收情况交发展计划处汇总,并在2005年11月底前上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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