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政府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二)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5年以上。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7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人均15平方米。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元,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面积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指定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孤老、烈属、残疾等证明;
5、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证明。
居民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给《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签章后报区房产管理部门。
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地方,由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给《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房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