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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阳政发〔2005〕19号 2005年5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党中央的统一决策和权威,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省政府的要求部署,切实把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原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调整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在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任命。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任命文件、职数审批表,办理工资手续。
  (二)郊区国土资源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职能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收到县人民政府管理,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要求,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四)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在省编委对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作适当调整决定后,积极与市县编办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具体调整意见,报市、县编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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