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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市政府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对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议案,对不合时宜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经法制机构审核;发布后,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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