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8日)废止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2005年5月24日以锡政发[2005]14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无锡市境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范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及企业安全生产电子台账》软件。
第六条 本市重大危险源依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按可能发生的最严重事故后果进行辨析和现场评价。
具体划分为以下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