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参与强制拆迁执行工作细案,做好被拆迁人及周围群众的疏导、稳定等工作,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确保消防安全和行政强制拆迁顺利进行。
九、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应在区政府的组织下,按强制拆迁执行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实施强制拆迁时,应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向被执行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执行人实施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依据、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配合强制拆迁的义务。
十、对被强制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屋内的所有物品,应由公证机构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公证,并向执行机关提供公证文书。执法人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结束后,迅速实施强制拆迁执行工作。
十一、执法人员应当对强制拆迁执行过程逐一摄像取证。
十二、执法人员在强制拆迁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搬迁物品和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对被搬迁的物品,由执法人员逐一登记后,运送到强制拆迁执行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地点,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领取的,由拆迁人妥善保管,并由区执法局按照有关文书送达方式的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
对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搬迁物品或他人物品损失的,以及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和摄像取证工作。
十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在强制拆迁执行工作完毕后,应按《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第
十二条之规定作好拆迁记录,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使用的文书、拆迁记录、摄像资料、照片等材料装订归档保存。
十四、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费用的,由房屋拆迁人先行垫付。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费用,由市执法局根据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在强制拆迁执行工作方案中确定。
十五、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使用的各种文书,由市执法局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