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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12、自2000年6月26日起各区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停止办理已移交凭证式国债的提前支取业务。由于凭证式国债的兑付工作关系到国债信誉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国债的咨询、服务、兑付协调工作由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工商银行共同负责。各区县财政局和工商银行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将凭证式国债移交的有关情况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已办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前,至少每3个月一次公布接收单位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最大限度地为投资者提供方便,防止损害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发生。
  四、凭证式国债的移交程序
  凭证式国债的移交按以下程序办理:
  1、移交单位按照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分品种,逐笔按从小到大的序号排列凭证号码,填写“199 年 年期凭证式国债移交清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清单”)一式四份,加盖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及公章后与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一并报送同级财政局审核。
  2、同级财政局对报来的清单和“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要进行认真核对,清单填写无误并与凭证式国债发行确认文件金额一致的,加盖印章后签发准予移交意见,将凭证式国债发行确认文件作为副本连同清单送接收单位复核。
  3、接收支行根据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对清单所列细目进行逐笔核对,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后签发同意接收意见。清单两份接收支行留存,一份退移交单位,一份送同级财政局。
  4、各区县财政局对各需移交的凭证式国债,汇总填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清单总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市财政局,两份送同级工商银行。
  5、各区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与工行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前,双方应签定《凭证式国债移交协议书》(见附件三)一式五份,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6、至2000年底前尚未到期凭证式国债的移交工作于2000年8月底前结束。各区县财政局和工行各支行在先期工作结束后,应汇总凭证式国债券种和金额,于2000年9月4日前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和工行分行营运处。

  附件一(1):

凭证式国债移交清单汇总表



工商银行:
  我单位需办理移交手续的凭证式国债总金额为元,
  收款单存根联共         张,后附移交清单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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