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0)881号 2000年6月8日)
各区县财政局、工行各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债字(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凭证式国债的移交、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凭证式国债移交、接收工作的组织
凭证式国债交接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债信誉,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为确保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应成立专门的移交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1、各区县财政局要成立凭证式国债的移交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此项工作的局长担任。移交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审核凭证式国债收款单存根联(留存备查联)、移交清单和《凭证式国债移交清点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对核对无误并与凭证式国债发行确认文件金额一致的移交清单签署移交意见。
2、工行各支行应成立由资金营运、零售业务、会计结算、法律事务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小组,负责凭证式国债的接收工作。
资金营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凭证式国债接收工作,填报《接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帐务汇总表》;
零售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和移交清单,签署接收意见并开展检查辅导等工作;
会计结算部门负责制定有关会计核算手续;分行清算中心负责资金清算工作;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接收过程中的法律咨询,制定并负责签定接收协议书。
此项业务应纳入各支行事后监督的范围。
二、移交、接收的范围
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要求,凭证式国债的移交、接收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先期交接的凭证式国债为截止2000年底尚未到期的1996年5年期、1997年5年期、1998年3年期和1998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交接工作应于2000年8月底结束。
后期交接的凭证式国债为截止2000年底已经全部到期的1995年3年期、1997年2年期和1997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中应兑未兑的部分,交接工作自2001年1月份开始,2001年5月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