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0)842号 2000年6月6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改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现将200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二、2000年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8%,外商投资企业(含代表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0%。
三、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缴存比例已高于8%的,可维持原缴存比例,但高于8%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支成本或使用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