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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强力安神液、振源口服液等药品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强力安神液、振源口服液等药品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3)4号 1993年9月11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校医院(室):
  根据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补充规定的有关精神,鉴于近年来滋补营养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种类不断增多,一些除药准字以外的其他批准文号的品种也越来越多,其中一些品种已进入某些医疗单位并给就诊人员大量开出,扩大了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报销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管理,使各单位在工作中便于掌握,特补充规定下列药品为自费药品,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
  强力安神液、振源口服液、东方神力胶囊、大力神口服液、牛黄蛇胆川贝液、降脂灵糖衣片、复合氨基酸冲剂或片剂(针剂除外)、芬氟拉明片、清凉润喉片、香菇菌多糖片、善存片、香菇多糖注射液、脂肪乳(大、中手术除外)、安素(抢救除外)、养血生发胶囊、面康静、洗泌泰口胶、珍珠粉、养容去斑药膏、月见草油、金水宝胶囊、养命宝、保心包、即时氧、氧立得(制氧剂除外)、散结镇痛液、洁尔阴卫生巾、国光洁霖液、健身足浴液、洁身纯。
  除规定的自费药品种外,凡械准字、医材字、药证字、卫监字、卫环字、检准字、药试证字、健字、食字、食营字、药制证等药准字以外的其他批号和无任何批号的品种以及科研临床用药,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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