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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资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物资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修改规定》(二)的通知

  根据规定,本次会计制度的补充、修改规定是从1990年1月1日起实行。为此,各级物资企业要根据新增和修改科目规定的内容,对本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有关业务事项在7月1日进行调整。主要调整项目如下:
  1、原在往来科目核算的进口物资的买汇价差及调汇手续费,按年初余额、本年借方、贷方发生额分别逐项转入“125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2、计划内外物资串换结转到今年的余额和本年发生额,要按照“126物资串换待补价差”和“433物资串换预提价差”科目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年初余额和本年发生额分别、逐项转入以上两个科目;
  3、企业开出和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改在“440应付票据”和“182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余额分别转入以上两个科目;
  4、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待业保险金,应交车辆购置附加费,按年初余额、本年借方、贷方累计发生额分别转入“459其他应交款”科目及对应的明细科目;
  5、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按年初余额,本年借方、贷方累计发生额分别转入“550专用基金应交款”科目及所属二级科目。
  6、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计提的工资增长基金,改在“301—3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的“工资增长费用”明细科目列支。本年已计提的工资增长基金按此规定调整;
  7、企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土地税改在“301—2仓储费用”和“301—3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的“税金”明细科目列支;油料、养路费和业务活动费改在“301—3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的“油料及养路费”及“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列支,上述各项费用,按本年借方、贷方累计发生额分别转入有关新增明细科目;
  8、原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呆帐损失,按本年借方、贷方累计发生额分别转入“301—3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的“呆帐损失”明细科目列支;
  上述涉及仓储费用、管理费用科目的调整,储运业务费用、服务业务费用和租赁业务费用也参照执行。
  五、有关会计报表和指标快报
  1、局直属公司的月度报表增报物会10表“库存物资进销存明细表”。
  2、局直属公司会计报表报局日期改为:
  月报:于次月7日前;
  季报:于季后10日前;
  年报:于次年1月17日前;
  区县物资局会计报表的上报时间不变。
  3、各类物资销售利润表的填报:
  各类物资均按计划内、外分别填报,在基本维持现有物资分类不变的前提下,局将与各直属公司重新研究、商定物资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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