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批准将计划外物资转作计划内销售的,作相反会计分录,其价差记入“物资串换待补价差”科目。
三、关于市基建物资承包配套公司按预算供应价向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供应物资的会计处理
根据市计委(90)京计能字第261号《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基建物资承包配套公司按预算供应价向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供应物资的会计核算,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111物资购入”科目下设“市政直供金属材料”、“市政专项直供木材”和“市政专项直供水泥”三个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对市财筹投资的市政设施项目,在采取直拨供货、三角结算的方式下属于这种情况的进货中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供方收取的货款和各项费用以及进货运杂费。购进物资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二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物资结转购进原价时,借记“物资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有关二级科目。
2、在“601物资销售”科目下设“市政专项金属材料”、“市政专项木材”和“市政专项水泥”三个二级科目,核算供应给市财筹投资的市政设施项目的物资,企业按正常销售价格取得的销售收入以及销售原价、物资流转费、销售税金和销售利润(亏损)。销售时,按预算供应价实际收取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正常销售价格取得的销售收入,贷记本科目和有关二级科目,销售收入与实际收取价款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往来——市政专项价差”科目。直供物资在销售时按实际进货原价贷记本科目,不再加收经营费用。单独向市计委结算、收取的5‰手续费,借记“其他往来——市政专项价差”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本科目应无余额。
3、在“190其他往来”科目下设“市政专项价差”二级科目,核算对市财筹投资的市政设施项目供应物资实际发生的各种价差。为使核算清楚,本科目应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供预价差:核算按预算供应价(含折让价)直供或库供市政设施项目的物资,实际发生的销售价格与预算供应价(含折让价)之间的价差。
(2)委托采购价差:核算委托用料单位代为采购的物资,实际购进价与预算供应价(含折让价)之间的价差。
(3)直供物资手续费:核算由物资经营部门(分配或调剂)购入、直拨供应给市政设施项目的物资,按规定向市计委结算、收取的手续费。
四、对有关会计记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