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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资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物资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修改规定》(二)的通知

北京市物资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物资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修改规定》(二)的通知
(京财会(1990)1059号 1990年6月22日)


市物资局直属各公司、区县物资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物资部、财政部(1990)物财字65号“印发《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修改规定》(二)的通知”和物资部财务基建司(1990)物财综字52号“关于执行《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修改规定》(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物资企业的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物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修改规定(二)》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新增和修改科目的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计划内外物资串换的会计处理
  1、凡进行计划内外物资串换的业务,都要通过新制度规定的“126物资串换待补价差”和“433物资串换预提价差”两个科目进行核算。为清楚、全面地反映计划内外物资串换的情况,实行借贷记帐法的企业,也要分别设置和使用这两个科目。
  2、关于通过上述两科目核算的允许串换物资的范围和审批程序,仍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局(88)京计资字第18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3、对于计划内物资实行销价核算、计划外物资实行进价核算的企业(如市木材公司、市金属公司系统),除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外,补充以下规定:
  (1)经批准将计划内物资转作计划外销售的,月末结转物资销售原价之前,按照实际销售数量和预计该种物资计划外进货单价计算的金额,作为计划外购进原价,增(借)记“库存物资”科目,按实际销售的原计划内物资应分摊的物资进销差价,减(借)记“物资进销差价”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原计划内物资供应价格,减(贷)记“库存物资”科目,按照预计的计划外物资进货原价与计划内物资实际进货原价之间的差额,增(贷)记“物资串换预提价差”科目。
  购进计划外物资到货归还计划内时,按计划内物资供应价,增(借)记“库存物资”科目,按计划内供应价与原价的差额,增(贷)记“物资进销差价”科目,按实际购入的计划外物资原价与计划内物资原价的差额,减(借)记“物资串换预提价差”科目,按实际购入的计划外物资原价,减(贷)记“物资购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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