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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九、凡1989年实现利润在50万元以上的国营商业小型零售企业,从1990年起,不再执行小型商业的分配办法,由租赁经营责任制改为“两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并恢复国营财务会计制度,由现行交纳集体企业所得税,改为按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计算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1989年实现利润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企业,凡条件具备的,企业提出申请,由区(县)主管公司会同级财政、税务、劳动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送市财政、税务、劳动部门批准,也可执行上述办法。
  十、上述第九条规定范围内新挂钩企业(下同)的挂钩经济效益基数,以1989年企业实际数为基础,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企业1989、1987、1986三年的实际平均数核定。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按照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的规定办理。对于原奖金在税后列支,挂钩后改在税前列支的企业,要相应核定上交利润率比例,以确保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十一、上述新挂钩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增长比例,区(县)公司在不突破劳动局核定的总比例前提下,根据企业利润率大小、劳动效率高低、社会效益等情况,将挂钩增长比例分解落实到企业,适当拉开档距。
  十二、上述新挂钩企业保财政收入的承包基数,以1989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企业1989、1987、1986三年的实际平均数核定,并入原大中型企业1990年承包任务。有关“两保一挂”承包的其它规定,按原国营大中型企业承包办法办理。
  十三、继续实行全员集体租赁的小型商业企业,按市税务局的规定,征收集体租赁企业奖金税。
  十四、有条件的商业小企业,也可按《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88〕476号)的有关规定,实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税后奖金按规定比例提取,即:“双轨制”挂钩分配的办法。
  十五、按照市商委、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的统一部署,今年亚运会后,在商委系统实行提成工资制的行业,按企业进行一次提成工资率执行情况的普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1991年重新核定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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