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90)京商字第69号 1990年6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0〕2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及市政府多次强调,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政策不变,对承包已经到期和今年到期的企业,都要抓紧搞好下一期企业承包的衔接工作。根据市政府《通知》精神,商委系统大中型企业下期承包仍以“两保一挂”为主要形式,对采取“上交税利基数承包”,“上交税利定额承包”和“资产上交利润率承包”形式的,须经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二、下期承包保财政收入的承包基数,按企业隶属关系,以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公司为计算单位。一般以1990年的承包任务数为基础,在新的一轮承包期内逐年定比递增,确定总指标。定比递增的比例是:1991年为2%;1992年为4%;1993年为9%;1994年为14%;1995年为19%。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公司在不低于总承包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将承包指标一次分解落实到企业,不允许挂帐。
  三、在下轮承包期内,凡实行“两保一挂”承包的商业企业,每年必须从规定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中,至少划出15%~20%专项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并作为“保企业的资产增值”的量化指标写进承包合同中。此项指标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与考核。凡当年未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要从企业超承包基数财政返还额中先补足,再并入留利,其补充部分不准许提取经理基金;未完成保财政收入承包任务的企业,除用自有资金补足应上交的税利外,还要用结存的生产发展基金补足欠提的自有流动资金。
  商办工业、饮食服务行业及其它特殊行业的承包企业“保企业的资产增值”的内容及量化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