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民主协商产生的,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以得票多少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前五天,按选区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 正式选举前,选区负责人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可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条 选举日前五天各选区应宣布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
第三十一条 各选区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的原则,确定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
选票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投票箱由选举工作组制作。
第三十二条 选举人民代表,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第三十三条 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工作组主持,由主持人报告选民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通过由选民推荐的监票员和计票员,由监票员当众检查票箱,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
第三十四条 选民要亲自到投票站投票。因故不能到投票站参加投票的选民,各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等其他原因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三十五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