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六)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上列第(一)、(三)、(四)、(五)项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第(二)、(六)项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二十条 精神病患者和确实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呆傻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当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学生,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农村中的选民在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企业单位登记。城市中没有工作单位的选民,在其户口所在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 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下列人员可以就地登记,但不作为转迁户口的依据。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在原居住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
(二)在现居住地住两年以上而没有迁入户口的人员,取得原居住地或单位选民资格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完毕后,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前,选举工作组和选民小组要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认真的复查、核对,如有迁入、迁出和死亡的选民,要进行补登或者注销。做到不漏、不错、不重登。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选区工作组应将选民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于选举日前二十天按选区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充分发扬民主,反复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经民主协商意见不能统一,代表候选人仍过多的,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