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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具体事宜。
  第六条 区公所、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办理本辖区域的选举事宜。
  第七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宜。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
  第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进行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
  (五)组织选民推荐和协商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期;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证书;
  (八)编制选举经费预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代表选出后,做出总结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归档,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选举工作全部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规定如下:
  (一)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四百五十五人;
  (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其代表名额可以在三百五十人的基数上,每超过五千人,增选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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