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村建立用电管理小组,负责村的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七、县、郊区电力办公室要积极宣传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市下达的用电指标,负责本地区的电量分配、考核和调度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节电措施。
八、县、郊区电力办公室要掌握各用电户的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用电负荷及不同季节用电量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用户用电设备台帐,积累用电资料。
九、由县、郊区供电线路供电的中央、省、市和军工企事业单位,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电力办公室分配用电指标,办理用电证,接受当地用电管理部门的监督;非生产单位由县、郊区电力办公室下达用电指标,由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全面管理。
十、由市内供电线路供电的郊区生产企业,由市电力办公室发放用电证、分配用电总指标,区电力办公室按定量包干原则进行具体安排。这些单位,在乡尚未建立起管电机构之前,要接受市内站管会的监督检查。在各乡已建立了管电组织,并健全了计量手段,实行了用电考核之后,市内站管会将不直接对这些单位的用电进行督促检查,日常的用电管理工作由所在区负责。非生产用电单位由所在县、郊区分配指标发放用电证。
十一、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应根据供电线路的重要性及对用电指标包干执行情况,编制限电拉闸顺位,报市电力办公室备案。
十二、县、郊区变电所应按线路认真记录当日用电量及高峰小时电量,逐日向县、郊区电力办公室报告实用电量、电力及每月十五日的典型负荷曲线,县、郊区电力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电力办公室。
十三、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必须逐月向市电力办公室报送用电计划,用电的执行情况和用电构成分析。
十四、县、郊区电力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在总指标范围内可以对所属变电所、线路及用电单位之间的用电指标进行调整,但农村供电线路与市供电线路的用电单位之间不能互调,供农村用电的变电所及线路之间,以及市内供电线路的用电单位之间的调整,须经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同意后,到市电力办公室办理手续。乡与乡之间进行电量指标调整,须经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同意。乡内各用户之间的调整,可在本乡电管站的同意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