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沈阳市农村用电管理办法
(沈政发[1984]143号 1984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1982〕2号和〔1981〕56号文件精神,为认真执行《沈阳市计划用电包干管理办法》,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工作,结合我市各县、郊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县、郊区的用电单位一律实行凭证定量供电,市对县、郊区实行定量包干;县、郊区对所属乡及专线用电单位,各乡对所属村及用电单位实行层层包干。
三、在县、郊区农村供电线路上的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及军工企事业等用电单位,也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四、各县、郊区政府要加强对电力办公室的领导。县、郊区电力办公室设在农电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经计委和农电局、供电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电力办公室要配有统计、电力调度、电力分配和考核、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和电工管理工作人员。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市电力办公室指导。
五、各乡要建立用电管理站,各村的电工由乡用电管理站统一管理,乡用电管理站是乡政府领导下的一个管电职能部门,接受上一级电力办公室及农电局、供电局的指导。用电管理站由乡政府配备一名专职站长,农电或供电部门驻乡服务站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任副站长,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搞好农村“三电”工作,统管全乡电工工资、福利、劳保和奖励,费用由乡用电管理站支付。资金来源,在基本上不增加农民原来对电工的经济负担和不降低电工原来收入的前提下,可根据用户用电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一般不超过电费的百分之十。各县、郊区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乡用电管理站对各村的电工实行统一管理后,各村的电工仍驻在本村,负责本村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用电包干、低压线路(包括接户线)和自维变压器的维护工作,为居民和用电单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