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厦门市财政局、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用车待遇的具体意见》
(厦府(1984)综268号 1984年7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用车待遇的具体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从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关于离休干部用车待遇的具体意见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老干部局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 厦老干〔1984〕08号、厦财事字〔1984〕30号)
市政府:
我市离休干部人数正逐年迅增,现已达六百人左右,预计一、二年内将超过千人,为做好对离休干部的服务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离休干部用车待遇的规定。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县(区)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市离休干部安置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公用车辆。主要用于开展工作,以及按规定提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需配车数由市老干部局编报计划,指标由市计委解决,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汽油由商业部门按规定保证供应。
二、县(处)和十五级以下的离休干部,按在职干部同等待遇享受交通补贴费。其急诊或重病住院用车应予保证,均不收费。在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可租车,费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实报实销。
三、地(市)级(含十四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劳人老〔1983〕20号文件规定,其“看病、住院保证用车,学习、因公用车免费。因私用车仍按规定收费”。鉴于短期内执行按三至五个配一辆小汽车的规定,有一定的困难,为此,可暂行发给交通补贴的办法,即每人按月发给15元,包干使用,节余归己。凡享受包干补贴办法者,单位不再派车,不再同时享受免费用车。若因急诊、住院用车,或因私用车,在原单位派得出车辆的情况下均按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计价收费。(标准另附)。
上述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