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仍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当场开票箱计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送选区统一计票。
第五十八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照选举法及本细则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九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监督。
第六十条 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也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罢免代表的要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罢免代表的理由。
罢免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分别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受理机关应当听取被罢免代表的申辩,进行调查,并将有关罢免材料提交原选区选民讨论决定。决定前,提出者撤回罢免要求的,受理机关对该罢免要求的办理即行终止。
罢免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县级人民代表的决议,须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罢免乡级人民代表的决议,须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备案。
第六十一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六十二条 补选代表前,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