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少数民族的选举,按选举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其他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按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县级人民武装部的人员,参加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九条 选举经费由县级财政开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五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由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
(三)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八)依法解答有关选举问题,受理选民对选举问题的申诉和控告;
(九)编制选举经费预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