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支付财政周转金占用费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农(1989)2261号 1989年12月8日)
各区、县财政局、乡镇企业局(经委):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农(1988)2258号《
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办法》:“凡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均实行有偿占用,收取占用费”的规定,现就本市乡镇企业支付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1、乡镇企业支付的合同期内周转金占用费应全部列入产品成本,可在支付时一次列入当期产品成本,也可以采取按月预提的方式,计入借款期内各月产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