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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月报改为季报的通知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月报改为季报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89)28号 1989年12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各驻京部队单位:
  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人数较少,特别是远郊区、县的一些单位距统筹机构较远,因此,一些单位反映按月报送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月报表有一定的困难。经研究,决定自1990年1月起,将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月报改为季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季报表暂用月报代替。请各单位将原月报表中的月字均改为季字。
  二、季报表均在每季的第一个月份报送。各单位的报表日期仍按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87〕市劳险字第6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指标按上季的累计平均数字计算,年终决算时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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