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健全现金帐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会(1989)2377号 1989年12月16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专业银行分行、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银行各区办、支行:
为了健全现金帐务,加强现金管理,杜绝“小金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七条和国务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各单位的现金收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应做到帐目健全,逐笔记载,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现将健全现金帐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切单位都必须设置现金日记帐
现金日记帐是记录一个单位现金收支活动的序时明细帐,一切单位(含全民、集体工商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都必须设置现金帐(订本式),记录单位的一切现金收支活动,不准使用活页帐,更不准以“单”、“表”代帐。
二、一切现金收支都必须通过现金帐
为了全面、如实地反映一个单位的现金收支活动,一切现金收支(含销售或业务收入、职工工资和经批准允许“坐支”部分)都必须通过现金帐,不准用其他各科目的明细帐代替现金日记帐,不准因银行存款帐已作记载而不记录现金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