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填报《停产半停产企业情况月报》的通知
(京劳企发字[1989]412号 1989年12月19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区、县劳动局,中央在京大中型工业企业:
为了解企业停产或半停产及停工待工人员的情况,掌握动态,根据劳动部劳力字〔1989〕44号文件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停产半停产企业情况月报》。望按照要求认真填报,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汇总上报,同时以书面报送下列情况:
一、各有关部门解决停产半停产及停工待工人员有关问题的措施;
二、停产半停产企业恢复生产的典型经验;
三、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发生停产半停产的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反映,以及其它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发事件。
中央在京大中型工业企业报市统计局工业处,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区、县劳动局报市劳动局企管处,同时抄送各委办。
附:
指标解释
1.停产企业:指受资金、原材料、能源缺乏和市场疲软等因素影响,连续停止生产在一个月以上的企业。
2.半停产企业:指受资金、原材料、能源缺乏和市场疲软等因素影响,在报告月内连续或累计停止生产在5天以上或开工不足,部分生产线、生产车间停工停产的企业。
3.月末人数:指停产半停产企业报告月末全部职工人数。
4.停工人数:指停产半停产企业全月停工人员平均人数。如企业集中停产,可参考如下计算公式:
∑停产半停产企业报告月内每日停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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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产 日 数
5.只发基本工资人数:指只发档案工资的职工人数。
6.扣减基本工资人数:指扣减档案工资在30%以内(包括扣减30%)的职工人数。
7.只发生活费人数:指扣减档案工资在30%以上或只发必须生活费的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