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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失效]

  第八条 以赌博诈骗财物,假借查禁赌博名义抢劫赌场或者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包庇、窝藏参与赌博人员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赌资、赌具和非法所得、表示悔改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经查证属实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小的;
  (三)被他人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罚外,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车船经营者或者驾驶人员提供交通工具作为赌场或者故意多次为赌博活动提供交通工具的,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罚外,可以吊销其驾驶执照,或者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内发生的聚众赌博活动放任不管、隐瞒不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凡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侵吞赌资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
  赌债一律废除。已经索取的,由公安机关没收。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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