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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97修正)(发布日期:1997年8月2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废止

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
(1989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贩毒吸毒,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制造、贩卖、运输、吸食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他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违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的主管部门。
  查禁毒品,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对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及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负有制止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的责任。
  公民发现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及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条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属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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