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火灾发生所在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报毗邻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毗邻地、市、县应组织扑火救援。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火情和扑救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及当地驻军的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守候火场,彻底扑灭余火、残火,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因森林火灾报警使用村以下有线电话设备的,不收费用。森林防火使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和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的收费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予以免征。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火灾进行调查,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归档,并将火灾逐级列表逐级上报。
对《
森林防火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火灾发生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火灾扑灭后十五天内专题报地区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非林业部门的林业火灾和森林火灾统计,除按本部门的规定上报外,还必须报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连续两年以上无森林火灾或连续三年以上年均森林火灾受害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下的县或县级国营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