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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2004修正)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应当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
  生产用火许可证式样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当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式样制发。
  第十四条 在毗邻地区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生产用火,计划火烧面积在一公顷以上的,用火单位应将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用火时间、地点、目的和规模,至迟在用火前三天通报毗邻地区乡(镇)、村。
  第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期,林区野外生产用火实行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天气过于干燥、风大不烧,傍晚、夜间不烧的制度。在林区严禁烧火驱蜂赶兽、烧火烘烤食物和做饭、乱丢未灭火的烟头、上坟烧香烧纸、夜间用火把照明、玩弄火种和烧火取暖。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测、施工和集体旅游的,申请单位必须在三天以前报当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或国营农林牧场批准,并对参与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发生火灾。
  第十七条 在森林防火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都必须实行森林防火汇报制度和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林区火险动态,做好记录和上报。
  第十八条 国营林区和大面积的集体林区,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设置了望台、林道、防火公路、防火线或防火林带。其他集体林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森林防火设施的设置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与营林设计、生产同步进行。
  林区的国界内侧、省区交界地区、工矿企业、仓库、村屯、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周围、铁路和公路两侧,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开设防火线。
  第十九条 各级森林防火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报同级计划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条 对《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地(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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