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京财合(1989)2491号 1989年12月29日)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中央关于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发展国民经济,努力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方针,市局于今年12月在昌平培训中心,召开了各区、县财政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座谈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积极参与引进项目的研究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8)73号文规定,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审批,区县财政局积极慎重地参与项目审查,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对每个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外方资信情况及投资回收等问题认真进行审查。要不断总结经验,确实做到利用外资能够嫁接资金、嫁接技术、嫁接科学的管理方法,避免重复和盲目引进。
  二、加强基础工作
  凡是区县批准的利用外资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建立财政登记,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报市财政局合资处,一份留区县财政局。以前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行财政登记的必须在1990年1月31日前补登完毕,并报市局合资处。
  三、根据(85)财合资字第697号文“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合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几项规定”,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对区县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填制的“合营企业中方财产转移申报表”,由区县财政局审批后退企业。
  四、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要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各区、县财政局应要求所属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及时报送本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同时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财务制度的,要在一个月内报出意见,让企业加以纠正。
  五、加强对产品出口型企业的考核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