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机电产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的通知
(京财工(1989)2507号 1989年12月31日)
市物资管理局:
为了解决物资供销企业由于机电产品呆滞积压,造成资金、财产的虚假情况,使企业均衡地负担削价损失,真实地反映经营成果,缓解资金紧张的困难,保证正常地开展经营活动,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机电公司在积极做好清仓利库工作的同时,实行按机电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机电产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电公司机电产品削价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3‰,在销售收入中列支;所属基层企业的提取比例,商财政五分局在3‰以内分解落实。
二、在实际执行中,若按此比例提取的机电产品削价损失准备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实际的削价损失,可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因经营不善造成的,其超过部分全部用企业留利等留用资金支付,因客观原因造成的,经财政五分局审核,提取比例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核定比例(3‰)的5%,超过部分用企业留用资金支付。